三家自媒体的律师答辩也大同小异,强调“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属于“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陈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举证到第三组,即孙主管的询问笔录及他承认收受星辉资本五十万的银行流水时,陆明辉的律师提出异议。
“审判长,这份询问笔录是孙志强在涉嫌诬告陷害一案中的供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其证言真实性存疑,且与本案民事纠纷无直接关联,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纳。”
“审判长,该份证据恰好证明了被告陆明辉与孙志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且孙志强明确指认该款项用于对原告李晚进行不实举报,是本案侵权行为的源头和关键。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至于其真实性,法庭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陈律师反驳。
“异议不成立。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证明力由本庭综合认定。”法官敲槌。
质证持续到中午休庭。下午继续。陈律师出示了“初心”公司因举报事件导致的品牌价值评估报告、客户解约损失、额外公关支出等证据,用以支撑经济损失索赔。对方律师逐项质疑,认为损失计算“夸大”“因果关系牵强”。
举证质证环节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双方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的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陈律师逻辑严密,引用了多个类似判例。对方律师则反复强调“不知情”“无直接因果关系”。
辩论接近尾声,一直沉默的陆明辉突然举手,要求发言。法官准许。
陆明辉站起来,看向审判席,没有看旁听席的任何人。
“审判长,我承认,星辉资本给了孙志强五十万。但我并不知道他用这钱去诬告李晚。我给他钱,是因为他手里有一些……关于陆氏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内部资料,我想买下来。至于他后来做了什么,我完全不知情。我愿意为管理不善向李晚道歉,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没有指使他诬告,这一点,我问心无愧。”
他的声音不高,但清晰。旁听席一阵轻微骚动。
陈律师立刻举手。
“审判长,被告陆明辉刚刚承认了与孙志强之间存在五十万非常规资金往来,这与孙志强的证言吻合。但关于其‘不知情’的辩解,与资金用途、后续举报信内容与星辉资本自身税务问题曝光时间点的高度关联性等事实明显矛盾。我方申请法庭对此予以重点审查。”
“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