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判决,在开庭一个月后下达。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认定陆明辉、孙主管及三家自媒体构成对陆景琛、李晚名誉权的侵害。判决书长达二十七页,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
核心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明辉、孙主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及各自实名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陆景琛、李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二、被告陆明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百万元,孙主管赔偿一百万元,三家自媒体各自赔偿五十万元,合计八百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
判决书在法院官网公布的当天下午,陈律师将电子版发到了工作群。林晚在“晚景文化”办公室,陆景琛在陆氏集团总部,几乎同时点开文件。
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赔偿金额比起诉主张的两千五百万少了很多,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原告的公众形象受损程度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个数额合理。”陈律师在电话会议上说,“法官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证据,但剔除了部分间接损失。重点是道歉声明和侵权定性,这比钱更重要。尤其是陆明辉要在《人民法院报》上道歉,这是国家级法制媒体,影响很大。这对他个人和商誉的打击,远超五百万。”
“孙主管和自媒体的赔偿呢?”林晚问。
“孙主管的一百万,他个人基本没有偿付能力,但法院会强制执行。三家自媒体的五十万,对他们来说不痛不痒,但判决书明确了他们‘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这足以让他们在行业内信誉扫地。以后再有类似事件,他们再想用‘舆论监督’当挡箭牌就难了。”陈律师解释。
“陆明辉的刑事案呢?”陆景琛问。
“下周开庭。偷税、洗钱,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自首、补缴部分税款等情节。预估刑期在十年以上,并处巨额罚金。民事赔偿的五百万元,与刑事罚金是分开的,都要执行。”陈律师顿了顿,“另外,陆明辉的律师今早联系我,表示他们接受一审民事判决,不上诉。同时希望与我们就刑事部分的谅解达成协议,他们愿意额外支付一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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