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面,登记信息已经体现出店名‘渝来小面’。
而原告是在2004年12月才注册‘渝来小面’商标。
所以明显是孟杰夫妻俩使用‘渝来小面’商标在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
第二点。
我们来看商标的的影响力范围。
“渝来小面”面馆虽然只是一家工地旁的夫妻小店,但已经在特定区域内建立起很好的市场声誉。
可以看下店里的菜单。
一碗带肉酱的豌杂小面才2块,一份素面8毛。
而这些,开店至今没有涨过价!
为什么?
因为来这里吃面的,都是附近工厂的工友,或者工地上做苦力的老乡。
这些人已经认准了渝来小面的招牌,认准了这碗价格实惠,份量实在的面食。
而原告虽然声称其属于连锁品牌开设数十家分店,知名度很高,但那是针对其主商标‘鱼来小面’而言的。
到目前为止。
原告虽然注册了渝来小面商标,但实际并未以此开过任何一家店铺!
第三点。
孟杰夫妻俩一直本分经营,没有将‘渝来小面’店名的使用范围扩大。
他们没有开设分店或者让别人搞加盟,也没有改变店铺的类型,一直都是餐饮小店。
这点,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以上三点。
足以说明。
孟杰夫妻俩开的‘渝来小面’餐饮店,拥有对“渝来小面”商标先用权。
所以。
不论原告持有的‘渝来小面’商标是否合法有效,都不能禁止孟杰夫妻俩凭借商标先用权,继续将‘渝来小面’作为餐饮店名!
相应的,孟杰夫妻俩不构成商标侵权,自然无须向原告支付所谓的侵权赔偿!”
法官于彩霞听完,同样没有发表意见。
此时。
原告律师孙达不断向法官举手示意。
孙达见法官注意到自己,道:
“法官,原告申请补充发言,对被告观点进行回应。”
法官于灿霞表示允许,但道:
“原告此前已经发表过意见,现在简单补充即可,不用过多展开。”
“好的,法官。”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简单回应两点:
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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